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豫政辦〔2016〕9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專項行動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8日
河南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專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專項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把降成本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堅持統籌協調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幫助企業降本增效與激發內生活力相結合,重點降低稅負、用電、融資、社會保險、資源使用、行政費用、物流費用、企業通關、中介費用、檢驗檢測等十大領域成本,著力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提升其發展活力和市場競爭力,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增強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動力。
力爭經過1-2年努力,降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明顯下降,企業稅費負擔合理減輕,融資成本降到全國平均水平,資源使用成本進一步下降,物流成本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發展環境明顯改善,盈利能力顯著增強。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稅負成本。
1.落實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2.落實小微企業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簡化辦理程序,簡并申報納稅次數,自2016年4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繳納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費用。對小微企業非貨幣資產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3.落實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4.全面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簡化即征即退審批流程,對企業即征即退申請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科技廳、國稅局、地稅局)
5.擴大全省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
6.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低稅率、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等稅收政策。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中的有關政策,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向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集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7.落實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符合規定的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的,可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符合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契稅。(責任單位:省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廳)
(二)降低用電成本。
8.降低企業用電價格。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降低5.57分。按照國家部署,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降低尖峰電價水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公司)
9.全面實行電力直接交易。2016年電力直接交易規模擴大到180億千瓦時,交易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協商或競價確定。在保證安全可靠供應前提下,2017年全面放開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直接交易規模。(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公司)
10.簡化企業用電程序。簡化增容、減容、暫停、變更用電等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限,放寬變更周期,取消暫停用電申請次數限制,允許用戶每月選擇按容量或按需要量執行基本電費。具體辦法根據國家部署另行制定。(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公司)
11.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培育多層次售電市場主體,開展售電側競爭,市場交易價格通過雙方自主協商、集中撮合、市場競價等方式確定。推進分散式電力市場建設,建立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制度,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2017年開展輸配電價改革,逐步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力公司)
(三)降低融資成本。
12.降低貸款中間環節成本。嚴禁以“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將新增貸款和續貸資金作為全額保證金以開具承兌匯票的方式對企業發放貸款,不得要求企業以保留存款額度作為貸款審批和發放的前提條件。降低承兌匯票、信用證及中間業務收費費率,金融機構在貸款支付中使用承兌匯票的比例不得超過50%。積極鼓勵支持銀行對企業辦理年審制貸款、循環貸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支持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安排應急周轉金并擴大規模,對符合使用條件的企業免費或低收費提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責任單位:河南銀監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
13.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嚴格限制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不準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對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收費行為。(責任單位:河南銀監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
14.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按照實際融資額給予金融機構不超過0.5%的獎勵。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減半收取擔保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
15.降低外貿企業收匯融資風險。進一步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予以補貼,引導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工具,有效規避出口收匯風險。進一步發揮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功能,不斷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規模,有效化解出口企業收匯風險。(責任單位:河南保監局、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商務廳)
16.降低企業融資租賃成本。統籌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和科研院所采取融資租賃方式購置先進設備成本予以適當補貼,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智能工廠和智能車間等智能化改造。(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
17.加強銀擔合作。推動建立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共擔風險機制和合作模式,實現融資擔保風險在政府、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合理分擔。鼓勵金融機構對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好的融資擔保機構,實施提供減免保證金、適當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隨意收縮正常付息企業的擔保額度。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企業貸款擔保與保證業務,開展各類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等業務。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
18.暢通企業多元化融資渠道。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融資。支持中原股權交易中心發展。擴大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引導企業積極運用交易所公司債、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私募債、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合理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支持資金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赴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發揮專項建設基金等各級政策性基金作用。(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證監局、銀監局)
(四)降低社會保險費成本。
19.優化社保險種結構。按照國家部署,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自2016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為19%,期限2年;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為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率由1.5%降為1.2%,職工個人繳費率由0.5%降為0.3%,期限2年。(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1.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在5%—12%之間自行確定合適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后,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22.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對依法參保、足額繳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穩定崗位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及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3.允許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困難企業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國資委)
24.合理把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節奏和幅度。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原則上每2—3年調整1次,調整幅度基本與勞動生產率相協調。(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5.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2016—2018年,實行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信用等級掛鉤的差異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辦法,對省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減免保證金。(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降低資源使用成本。
26.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在招拍掛出讓的基礎上,鼓勵采取先租后讓、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的,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可繼續租賃,也可協議出讓給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減去租賃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要根據產業功能定位,建設一定規模的多層標準廠房進行出租或出售。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F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按照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對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27.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根據國家部署,在放開煤制氣、頁巖氣、液化天然氣價格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管道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快非居民氣價市場化改革步伐,鼓勵直供用戶與上游供氣企業協商確定氣價,省內短輸企業試行控制上限、下浮不限的輸氣價格改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8.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以統一管理體制、規范制度規則、健全運行機制、完善監管體系、整合共享資源為重點,力爭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圍內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9.落實國家資源稅改革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取締各地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對利用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免征資源稅。修訂我省礦業權價款交納辦法,延長礦業權價款分期繳納時間。(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
30.降低資源使用收費。研究降低資源環境補償類收費標準。對企業消費電、水、氣、熱和通信網絡等要素資源,不得收取各種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費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六)降低行政費用成本。
31.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國務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2016年取消15項以上省級行政許可事項。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責任單位:省編辦)
32.進一步簡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程序。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合理精簡申報材料,完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功能,適時全面推行網上受理辦理,明確并公開各環節核準時限和進度。整合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企業投資審批事項,建立“一次受理、一并辦理”審批管理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33.降低涉企收費水平。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費項目政策,將現行對小微企業免征的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征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一律按下限執行。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落實。自2016年2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再采取預繳方式,據實征收,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數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對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殘聯、地稅局)
34.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企業“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冊”以及將居民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擴大“三證合一”覆蓋面,推進整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積極推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責任單位:省工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統計局)
35.推進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三同時”一體化審批,將許可審批材料中安全和職業衛生的評價報告、設計專篇合并;實行安全和職業病危害同步評價,統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環節。(責任單位:省安全監管局)
36.進一步優化環評審批流程。探索推進園區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對高質量完成規劃環評的園區,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入區建設項目采取簡化環評內容、減少審批環節等措施。對環境影響輕微的建設項目實行豁免。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進一步下放環評審批權限,把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審查內置到環評審批過程中。實行網上審批,省級審批項目實現“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外網反饋、效能監察”。完善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管理,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優化竣工環保驗收,將污染輕、風險小的審批建設項目的環??⒐を炇瘴惺≥犑协h保部門;按照環保部統一安排,探索將竣工環保驗收與排污許可證核發融合的管理模式。(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七)降低物流成本。
37.降低物流企業成本。自2016年5月1日起,將房屋租賃費、過路過橋費和保險費等,可按規定納入物流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完善匯總納稅政策,支持物流企業總部機構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國稅局、地稅局)
38.降低交通運輸收費。嚴格按規定審批新的收費公路項目,對整車合法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運輸聯合收割機(插秧機)、郵政及運輸甩掛車輛等,落實“綠色通道”等減免通行費政策。推進高速公路貨車非現金支付業務和客車不停車電子收費系統(ETC)建設,延續對ETC客車用戶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免5%的優惠政策。落實取消企業年度檢驗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船舶證明簽證費、船舶申請安全檢查復查費、船舶停泊費、船舶港務費政策;免(停)征企業注冊登記費、漁業船舶登記(含變更登記)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繼續對國家確定的我省甩掛運輸試點企業的甩掛運輸車輛,實行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免30%的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39.完善城市配送車輛管理政策。實行城市配送車輛與普通貨運車輛分類管理,結合城市區域和時段管理,適當增加發放城市道路通行證,對企業從事生活必需品、藥品、鮮活農產品和冷藏保鮮產品的配送車輛,以及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標準及法律規定的低排放、新能源和清潔能源配送車輛,給予優先通行便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
40.降低鐵路運輸成本。對鄭州鐵路局我省境內發往閩、粵、桂、滇、黔的煤炭遠距運價下浮20%,對發往鄂、湘和華東等區域的煤炭運輸給予不同于其他省區的運價優惠;在對鋼材直通運價下浮20—49%的同時,對鄭州鐵路局我省境內運價下浮70%,給予最大限度優惠;對焦炭、糧食、化肥等鐵路運輸較大品類分別下浮15—30%;其他品類除石油外最大下浮幅度可達46%。對鋼材、焦炭按實重計費。加快35噸敞頂箱運用,按整車計費方式計價,免收吊裝費用。清理和規范專用線代維修和人員服務費,降低維修和管理費用30%。深化地方鐵路運價改革,地方鐵路貨運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大宗貨物運輸由雙方協商定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鄭州鐵路局)
(八)降低企業通關成本。
41.推廣應用電子口岸平臺。加強電子口岸平臺與口岸監管部門業務管理系統的互聯和對接,優化電子口岸平臺通關、物流、結算、支付、監管等應用服務,在全省航空口岸、鐵路口岸、特種商品進口指定口岸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實現口岸通關“一站式”服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鄭州海關、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42.簡化通關手續。加快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行“一口對外、一次受理、一次操作”管理模式,實現企業通過“單一窗口”一站式辦理所有通關手續。2016年第三季度末前建成中國(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2017年年底前建成覆蓋全省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2018年年底前建成服務全省所有對外貿易主體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鄭州海關、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43.深化一體化大通關改革。建立完善大通關協作機制,加快串聯執法轉為并聯執法,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強與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國家、沿線省份以及長江經濟帶、京津冀地區、泛珠三角地區、東北地區的關檢合作,實現跨關境、跨區域口岸執法部門互聯互通。(責任單位:鄭州海關、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公安邊防總隊、發展改革委)
44.降低進出口環節費用。落實取消單證收費、施封鎖成本費、ATA單證冊調整費、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貨物進出口證書工本費政策,落實國家免(停)征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降低進口貨物檢驗檢疫費相關規定,放開經營服務性檢驗檢疫費、電子口岸數據服務性收費。對進出口環節查驗沒有問題的企業,由財政負擔吊裝移位倉儲費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九)降低中介費用成本。
45.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省直各有關部門2016年6月底前完成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工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2016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F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相關部門)
46.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提高服務質量。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編辦共同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參加)
47.規范中介服務收費。事業單位提供審批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范圍。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十)降低檢驗檢測成本。
48.降低檢驗檢測收費。對同一生產企業委托進行產品質量檢測,年度內達到10個批次以上的,核定收費標準降低20%。對小微企業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費、強制計量器具檢定費降低10%收取,對餐飲業電梯、安全閥的檢驗檢測費降低10%收取,執行時間暫定一年。對新開辦的小微企業2年內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費用降低50%收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質監局)
49.免除部分檢驗檢測收費。對生產企業委托的電焊機、水泵、洗衣機、烘箱、混凝土瓦、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內外墻保溫板、兒童紙尿褲、無碳復寫紙、鋁錠、鎂錠、兒童童車、水嘴類產品、皮革、化學試劑等15類產品免收檢驗費。對首次送檢免收產品質量檢驗費用,對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免收當年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費用。免收工業產品許可證審查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質監局)
50.提高檢定工作效率。在不違反計量技術規范的前提下,將計量檢定時間由《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20日縮短至10日。推動省內各地在產品檢驗檢測結果和產品認證上實現互認。(責任單位:省質監局)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本地、本領域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門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實施細則,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強化聯動配合。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協調聯動,加強配合協作,注重各項政策措施的統籌銜接,提高政策實施的一致性和協調性,著力增強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政策協同力和部門合力。
(三)構建長效機制。各級、各部門要健全政策措施動態完善機制,加強政策效果評估,不斷提高政策措施的有效性;結合政策實施情況和企業實際需求,繼續研究制定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政策措施,實施條件具備后及時推出。要加強督促檢查,強化實地核查、監督問責,確保降成本工作落實到位。